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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活动的决定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打击卷烟走私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通告》对公安、海关、工商和烟草专卖等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通告》规定的精神,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一)各级烟草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卷烟走私活动。同时,要做好罚没走私烟的处理工作。发现在打击卷烟走私活动中犹豫、观望、行动迟缓或拖延不办、打击不力,甚至参与走私或为走私活动提供方便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继续清理卷烟自由批发市场,整顿卷烟流通秩序。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4〕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卷烟自由批发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开办卷烟批发市场,要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无权审批。针对一些非法存在的自由卷烟批发市场已成为走私烟的窝藏点和集散地的情况,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和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坚决予以取缔,端掉走私烟窝点,堵死贩私渠道。
  (三)加强进口卷烟运输环节的管理,坚决查处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执行跨省及省内运输进口卷烟准运证的开具权限和程序管理,对越权或不按程序开具准运证,为非法运输走私烟提供便利的,依照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严格执行《通告》规定,妥善处理罚没走私烟。
  根据打私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为防止通过收购和处理走私烟使走私活动合法化,各部门查没的走私烟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处理罚没走私烟是卷烟“打私”工作的继续,要把罚没走私烟的处理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按规定渠道流通,以彻底扭转目前市场上走私烟泛滥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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