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活动的决定
(国烟专〔1994〕第44号 1994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以下简称
《通告》)。这是国务院为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国家针对当前卷烟走私的严峻形势,为整顿卷烟流通秩序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及全行业干部、职工紧急动员起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迅速开展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斗争。为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从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反腐倡廉的高度来认识打击走私斗争的重要性。
卷烟走私是非法牟取暴利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它不仅威胁着民族卷烟工业的发展,干扰卷烟国际间的正常贸易,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又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打击卷烟走私活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常抓不懈。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通告》精神,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活动。
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开过不久,国务院即以国函〔1994〕110号文件批复了四部门的
《通告》,表明了国务院对烟草行业以及专卖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指导和规范卷烟打私工作的重要文件。
《通告》重申,对走私、贩私卷烟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加惩处;再次强调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对无证经营进口卷烟,为走私、贩私卷烟提供便利条件以及不按规定渠道擅自处理罚没走私烟等违法活动,确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在罚没的走私烟上加贴特殊的标记。各级烟草专卖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
《通告》精神,制定宣传、贯彻
《通告》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落实在行动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
《通告》的高潮。通过宣传,进一步明确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推动行业内外卷烟“打私”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