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
(国烟法〔1992〕第18号 1992年8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各烟机定点生产单位,各烟机配件联营公司
为了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意见,我局审定烟草专用机械为二十八种,现予以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见附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由我局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按照烟草行业“八五”规划和技术装备政策,我局对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布局、定点进行了统一规划。凡未领取或未办理换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国烟专〔1992〕第26号文的规定抓紧申报。
请各地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工作。
附件: 烟草专用机械名录
1.真空回潮机
2.切尖解把机
3.润叶机、润梗机
4.烟用喂料机
5.打叶机组
6.烟用加料机、加香机
7.储叶柜、储梗柜、储丝柜
8.蒸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