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央总金库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财政部国债司
  开 户 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
  行   号:10051
  帐   号:0215001-9702-2(二年期)
        0215001-9702-3(三年期)
        0215001-9702-5(五年期)
  (三)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在发行期内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行应于旬后第五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将所属各银行实际发行累计数额汇总后上报总行国库司,金额报至万元。报送数字一律采用计算机FAX通讯联网(联网格式见附件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后抄送财政部一份。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行所在省分行要及时将文件转发四市分行。
  (四)中国人民银行应按下达的数额核对各单位上划的款项,并报财政部,缴款结束后由财政部颁发确认书。财政部分六次将发行费拨付商业银行的指定帐户。各商业银行应将本系统收纳发行费的开户行、帐号报财政部国债司。
  五、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凭证式国债发行费为实际发行数额的6.5‰,其中:各代销机构6.2‰;人民银行系统0.25‰;财政部0.05‰。到期还本付息的兑付费为3‰。代销机构的发行费由财政部在每次收到发行款项后5日内(以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如遇节假日顺延)拨付各商业银行。兑付费由财政部在到期时一次拨付各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发行费在发行期结束帐务核清后,由财政部一次拨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帐户。
  凭证式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各代销机构可视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
     2.1997年凭证式国债买卖计息办法
     3.1997年凭证式国债交款计划(略)
     4.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统计办法(略)

附件1:     1997年凭证式国债任务分配表



                               单位:亿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