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从3月1日开始发行,10月20日截止,任务完成的可提前结束。发行款项按任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六次向财政部缴清,分别于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6日和6月16日(含当日)缴入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定帐户(以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交款比例及划款数额见附件3)。财政部对六次划款情况(按规定交款比例及划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3月7日、3月14日、3月21日划款的,计息日从3月1日开始;4月7日、4月10日划款的,计息日从4月1日开始;6月16日划款的,计息日从6月1日开始;均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率计息。
(四)凭证式国债在1999年、2000年、2002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的兑付办法另行下达。
二、发行方式
(一)凭证式国债采取代销和分销的方式发行,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部分地方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以分销形式面向社会发行。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与有关单位协商后下达。财政部门发行凭证式国债的办法另定。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要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营业机构进行分销,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销。各主管部门要视各地的发行进度适时调整任务,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为了切实加强凭证式国债的监管工作,各级商业银行对于本地区分销的任务要及时抄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对经办单位发行凭证式国债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其不得在分销额度外超发。
三、凭证印制及调运
(一)1997年国库券收款凭证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统一格式(凭证格式可参照1996年国库券收款凭证格式设计)自行组织印制,印刷费按正常业务费用列支。
(二)投资者购券交款时需填写的凭证,由各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印制。
四、发行期内的款项收纳与上划
(一)各商业银行应设置自营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会计科目,按不同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所收付的款项,其会计核算手续由各行自行制定。
(二)各经办单位所收的凭证式国债款项应逐级上划至各主管部门,由其汇总后,按有关规定填制信(电)汇凭证缴入中央总金库。“用途栏”应注明“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库券款”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