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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7〕第36号 1997年1月29日)


  为全面、及时地了解境外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的经营情况,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监管,我行决定建立境外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境外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生重大事项时,应立即向其总管理机构报告,总管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我行。
  重大事项包括:
  一、境外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或大额坏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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