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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试行)
 (银发〔1997〕第497号 1997年11月28日)

  一、总则
  (一)为使现场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开展现场常规稽核,其他形式的稽核和受人民银行委托的稽核可参照使用。
  (三)本规程所指的现场稽核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和稽核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二、稽核准备阶段
  (一)成立稽核组:派出行根据稽核任务和对象,确定拟稽核的内容、重点和稽核期;并选定稽核人员,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组长和主稽人,必要时可指定副主稽人。
  (二)稽核组组长负责对稽核组的领导及有关重要事项的协调;主稽人负责稽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稽核报告的撰写和稽核处理文件的起草工作。稽核组成员应主要由派出行专职稽核人员组成,其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应保持适当合理搭配。
  稽核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专业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应由两人组成,保证各项稽核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
  (三)发出“稽核前问卷”和收集资料:稽核组应在实施稽核前,向被稽核单发出“稽核前问卷”。“稽核前问卷”的格式由总行统一制定。
  1.“稽核前问卷”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稽核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分工及授权;
  (2)被稽核单位的管理体制、报告关系和授权;
  (3)被稽核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帐务组织体系;
  (4)被稽核单位的主要业务操作规程;
  (5)被稽核单位的信贷管理制度和规定;
  (6)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规定;
  (7)被稽核单位的财务计划和业务发展计划;
  (8)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
  (9)被稽核单位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情况。
  2.稽核组应要求被稽核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稽核前问卷”反馈材料报送稽核组。
  3.被稽核单位只需对已发生变化或新增加的情况进行报送;对于在上次稽核前已报送,并且本次稽核时未发生变动的资料,稽核组不应要求被稽核单位重复报送,已经向人民银行其他部门报送的资料,稽核组应直接向该部门索取,不应要求被稽核单位重复报送。
  4.稽核组应在“稽核前问卷”上注明填报要求,包括应报送的时间、报送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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