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事宜的通知
(银发〔1995〕第126号 1995年1月1日)
为完善中央银行稽核监督体系,规范稽核监督行为,扩大稽核监控范围,提高监督频率,强化监督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5年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用计算机等手段对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稽核监督,为此,必须全面、系统、规范地收集各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报表和资料。现就开展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收集与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集资料的范围和对象
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境内各外资金融机构及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目前暂不收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报表和资料。
二、收集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收集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月计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表。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按统一的格式填报外,其他报表目前暂按各金融机构现行格式填报。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统一的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报送格式。
三、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汇总方式
设有分支机构的各级金融机构除单独报送自身经营业务的月计表外,还应报送全辖汇总月计表;现在不进行全辖月计表汇总的金融机构应在1996年底实现汇总上报,目前暂只报送自身经营业务的月计表。兼营本、外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分别报送本币、外币折美元以及本、外币合并表三种报表,但补充报表目前暂只报送人民币业务的数字。外资金融机构应分别报送外币折美元和美元折人民币的报表,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为准。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报送所经营货币折当地本币的报表。
四、金融机构报送报表和资料的频率
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月计表、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93)财会字第11号文规定的格式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4〕009号文的要求编报;国内各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的报表和资料按季报送;年终决算表,包括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有关附表以及兼营本外币业务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合并报表等按年报送。
五、资料收集和报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