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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6〕176号 1996年5月20日)


  为了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的管理,现就该帐户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司登记注册时,因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填写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银行审核无误后,凭以开立公司登记注册入资的专用存款帐户。
  二、公司成立后,应向银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将专用存款帐户的资金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应及时办理转帐,并撤销该专用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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