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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6年5月)

  四、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相应下调(附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缩小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
  (一)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20%下降到10%;城市信用社(含城市合作银行)由现行的30%下降到10%;农村信用社由现行的60%下降到40%。各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下浮幅度仍为10%不变。
  为了更好地发挥浮动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信用等级、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资金占用结构较为合理、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对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和对贴现贷款、抵押贷款以及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等,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则要上浮。
  全国性金融机构制定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区域性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办法要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执行。
  (二)各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六、降低贷款罚息水平。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由现行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即贷款逾期后,改按此利率计息,而不是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再加此利率。下同。)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由现行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八计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由现行的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由现行的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
  若贷款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各金融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做好利率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利率调整按时执行。各分行要积极组织当地各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公告、答记者问和利率调整的文件,做好利率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营业机构,对利率调整后各项存款的变动情况等进行跟踪调研,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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