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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6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6〕156号 1996年5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邮电部:
  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显著成效,通货膨胀得到进一步抑制,市场物价明显回落,实际利率水平已经由负利率变成正利率。为了适当减轻企业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6年5月1日起,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98个百分点(附一)。
  (一)取消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种类,执行相应期限档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
  (二)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中,一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3.96%;九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8.19%。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仍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为5%。
  (三)定活两便存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四)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报总行备案。
  (五)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18%下降到8.82%。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附二)。
  三、降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附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48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再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48个百分点。
  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仍按下浮5%—10%执行。
  定期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2.42%下降到10.53%,定期邮政储蓄转存人行比重由按93%计算,下调到按8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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