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环境条件试验
6.2.1 低温试验
6.2.1.1 工作温度下限试验
先将具有室温的试验样品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放入有同样温度的试验箱内,然后使试验箱温度降低到0±3℃,温度变化速率为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温度达到稳定后,接通电源工作2h,受试产品应正常工作。
6.2.1.2 贮存、运输温度下限试验
将受试产品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放入试验箱内,使箱内温度降到-25±3℃,温度变化速率为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温度达到稳定后存放16h。
试验期满后,使箱内温度上升至6.1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此条件下恢复2h,检查外观应符合5.2条的要求,然后接通电源,受试产品应正常工作。
6.2.2 高温试验
6.2.2.1 工作温度上限试验
先将具有室温的试验样品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放入有同样温度的试验箱内,然后将试验箱内温度升到40±3℃,温度变化速度为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温度达到稳定后,接通电源工作2h,受试产品应正常工作。
6.2.2.2 贮存、运输温度上限试验
将受试产品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放入试验箱内,使箱内温度升到55±2℃,温度变化速率为不大于1℃/min(不超过5min时间的平均值)。温度达到稳定后存放16h。
试验期满后,使箱内温度降至6.1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此条件下恢复2h,检查外观应符合5.2条的要求。然后接通电源,受试产品应正常工作。
6.2.3 湿度试验
将受试产品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放入试验箱内,使箱内温度升至40±3℃,当受试产品温度达到稳定后加湿,并在30min内使湿度升至9
2
0± %,持续2天。
3
试验期满后,受试产品留在箱内恢复,先把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在30min内降到75±3%,然后在半小时内,把试验箱的温度降到20±5℃,继续恢复1h。恢复期满检查外观,应符合5.2条的要求,然后接通电源,受试产品应正常工作。
6.2.4 振动试验
6.2.4.1 一般要求
受试产品按表2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受试产品不应有机械上的损伤或机内的调整、紧固部位松动等现象,振动试验后接通电源,受试产品应正常工作。
6.2.4.2 试验顺序
a.共振搜索;
b.共振保持;
c.振动循环;
d.重复共振搜索。
6.2.4.3 共振搜索
在三个轴向上,按表2规定,对受试产品进行共振搜索,并记录每一个轴向上的共振点。
6.2.4.4. 共振保持
对受试产品三个轴向上的共振点,要分别按表2的规定进行共振保持试验。当共振点较多时,每个轴向取4个较大的共振点。
6.2.4.5 振动循环
按表2的规定,分别在三个轴向上对受试产品进行振动循环试验。
6.2.4.6 重复共振搜索
重复第6.2.4.3项的试验,并观测共振点的频率和共振部位,与首次共振搜索对比,共振部位和共振点均不应有较大变化。
6.2.5 冲击试验
受试产品应按表3要求进行冲击试验。试验应对受试样品的三个互相垂直轴线的每个方向各连续冲击3次。试验后受试样品不应有明显的损伤、变形,接通电源,受试产品应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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