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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资金核实。对各行、各单位的法人财产占用总量进行核实,核定国家资本金。
  (五)产权登记。对占用的国有资产按核实的资产总额和核定的资本金进行产权登记,从法律上确立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地位和人民银行经营者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与责任,保障所有权,落实经营权。
  (六)建章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基础监督管理制度,资产合理流动、资产结构优化组合等制度,促进各行、各单位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清查财产、清理损益、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建章建制。
  四、清产核资的时间和步骤
  清产核资工作从1995年3月开始,到年底基本结束。人民银行各级行、各单位的资产清查时间点定在1995年3月31日,具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境外机构清产核资原则上采取境外自查、境内核实的方法进行,其资产清查登记的时间点为1994年12月31日。
  清产核资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总行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各分行、各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并配备、充实进行具体工作的骨干人员。
  2.拟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依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文件精神,总行拟定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清产核资办法,并报财政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各分行要贯彻落实总行下发的方案与办法,并可根据本行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报总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政策、业务技术培训。
  4.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提高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意义的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
  前期准备阶段从3月份开始到4月底完成。
  (二)全面实施阶段
  1.对本行及所属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地清查、核实。
  2.对本行、本单位投入到股份制、联营、集体等各类企业单位的应归人民银行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明确财产归属关系。
  3.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对占用的土地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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