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5〕110号 1995年4月18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各行属高等院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5〕1号)精神,总行决定,1995年在全行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因此,各级行、各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总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殷介炎(人民银行副行长);副组长:梁英武(会计司副司长);成员:邵长年(办公厅副主任)、钟起瑞(计划资金司副司长)、张怀良(机关服务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清产核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姚桂琴;副主任:符盛丰、仪桂贞;成员:杨松潮、黎振兴、余征兵。办公室联系电话:6016412,6016785。
各级行、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领导小组由一名主管行长任组长,会计、行政、资金、外汇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由以上部门抽调懂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
清产核资办法》,明确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意义、任务、工作内容、工作范围、时间和步骤以及具体作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分行、各单位可根据本《方案》和《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认真抓好各个阶段每一项工作的落实、检查和督促,促进清产核资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人民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要认真查清核实。对用财产方式或资金方式进行投资的资产,要在查清的基础上按规定政策确定产权关系,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名义,将国有资产化大公为小公(集体),更不能化公为私,如有违反的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