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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监事会议程、议案,应于会前十五天以书面送达监事;
  (三)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监事可以书面授权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三)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任免和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含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临时处理业务经营中属董事会决定的紧急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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