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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十二)批准公司设置、调整或撤销管理机构的方案。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3人,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察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奇数成员组成。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人,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长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或其他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以下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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