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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八)对有价证券发行者进行财产、信誉等级的评估;
  (九)提供与证券业有关的投资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
  (十)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
  (十一)境外买卖和代理买卖外币证券;
  (十二)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合法股东。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息、红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三)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四)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
  (五)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七)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会:
  1.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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