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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南方证券公司章程
 (1992年9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方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ChinaSou-
thern Securities Co.,Ltd,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持股为主,经营有价证券业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致力于开拓证券市场业务,扩展资金筹集融通渠道,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公司恪守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各项业务。公司的正常业务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含外汇资本金)。首期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由发起单位等额投入。
  第五条 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六条 公司根据国家经济和证券业务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内设置分支机构,并根据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在境外开设子公司或代表处。
  第七条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1号中国物资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从事以下业务:
  (一)承销有价证券;
  (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四)发行和代理发行债券;
  (五)有价证券抵押、贴现;
  (六)开展基金业务。包括基金的发起、组织、保管、受托和代理支付受益凭证的收益金、偿还金及解约金;
  (七)参加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经纪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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