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九年度
支持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有关部委直属公司: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98〕2号)精神,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纺织工业局对1998年支持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扭亏解困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决定1999年加大对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将1999年度美、欧、加、土纺织品被动配额可分配总量的20%用于支持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扭亏解困,并就如何确定解困企业制定了统一的原则和标准,由国家纺织工业局提供具体的企业名单。为便于企业尽早安排明年的出口业务,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纺织工业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和企业申请类别范围,制定了1999年度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配额分配方案。根据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纺织工业局确定的原则,外经贸部在制定1999年度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配额分配方案时,对1998年度的配额分配方案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现将方案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具有招标类别出口实绩或供货实绩的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均有投标资格,1999年度招标类别未纳入分配范围。
二、外经贸部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的被动配额类别(见〔98〕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73号),由于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自主申请所需数量,因此,不在分配范围之内。
三、1999年度支持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配额直接安排到各有关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见附件一),同时,本次下达给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配额的各类别汇总数量(见附件二)将纳入各地方的该类别配额总量中,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进行统一后续管理。
四、请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及时将分配方案转发至各有关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同时,做好对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加强管理,帮助督促企业用足用好配额,提高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