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6年1月31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43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90号)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评估、验资工作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39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要对其资产进行清理核实,按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要求认真填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已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协议或合同书。
(三)已投出资产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