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
〔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29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为做好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登记工作,要求各单位在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时,请按1995年度财会报表的有关数据填列。请各单位于1996年3月1日—20日到部计财司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