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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电办、海关总署关于部分产品取消目录管理转为进口登记的通知

国家机电办、海关总署
 关于部分产品取消目录管理转为进口登记的通知
 (1995年12月29日 国机进管〔1995〕20号)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将特定产品目录中的“水力旋流器”等4个税号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单色复印机、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等6个税号(见附件)的产品转为进口登记产品,请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办理并做好有关进口和统计工作。
  为维护复印机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杜绝国外陈旧、淘汰的复印机涌入国内市场和侵害消费者利益,原则上不得登记供销售用二手复印机进口。
  自1996年1月1日起,各海关对此文附件中所列产品税号,一律凭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但对在1995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上述产品的“进口证明”及“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货物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为有效,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附件:       转为进口登记产品的税则号



                  95版H.S码   96版H.S码
1、水力旋流器           84741000  84741000
2、侧鼓式跳汰机          84741000  84741000
3、水泥生产窑外分解成套设备
  其中:取料机、布料机      84741000  84741000
4、塑料、橡胶挤出机        84772000  84772090
5、双复合胎面挤出机        84772000  84772090
6、金属铸造用型箱         84801000  84801000
7、电阻焊缝自动制罐设备      85152100  85152100
8、直缝、螺旋焊管机组       85152100  85152100
9、复印机
  将原件直接复印的(直接法)
  单色静电感光复印设备      90091100  90091190
  将原件通过中间体转印的
  (间接法)单色静电感光
  复印设备            90091200  90091290
  其他单色带有光学系统的感
  光复印设备           90092100  90092190
  单色接触式感光复印设备     90092200  90092290
  单色热敏式复印设备       90093000  90093090
10、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300  8415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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