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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和延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挪威已取消对我纺织品数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中挪纺织品协议修改和延期的通知
 (1995年11月10日
 〔1995〕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82号)


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贸促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成都、南京、西安、广州市外经贸委,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部计算中心:
  今年11月7日至8日,中挪双方纺织品谈判代表团,就将于今年底到期的《中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修改和延期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新的《谅解备忘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挪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有效期延至1997年12月31日。同时规定若中国于97年底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上述双边协议自行终止。
  二、根据中挪新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自1996年1月1日起,挪威7类床单的产品范围不再包括针织床单、70类渔网不再包括罗网和篓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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