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达一九九六年进出口统计旬、月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下达一九九六年进出口统计旬、月报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
 〔1995〕外经贸计财统函字第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
  1996年是我国“九五”计划的头一年,也是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的重要一年。为了对外贸业务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和预测分析,1996年要继续做好进出口统计旬报和月报的工作,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类外贸企业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级外经贸部门的领导对统计工作应给予充分重视,定期督促检查外贸统计数据质量,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外贸进出口的实际情况。为做好1996年进出口统计旬、月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用新的进出口统计软件和统计商品目录
  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我部新编制的进出口统计软件和统计商品目录已经完成并向全国外经贸行业推广,将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这项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我国外贸业务统计朝着标准化迈进了重要的一步。1996年起我部要求所有直接向我部报送统计报表的省市外贸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都采用软盘形式报送。1996年在使用新的统计商品目录时,要注意按类章划分提示的范围进行商品归类,并严格按新目录要求的计量单位进行折算和统计。
  二、关于进出口统计旬报报送办法
  随着1996年1月1日新编统计商品目录的使用,旬报要求填报的主要出口商品和主要进口商品及商品代码有所变动,在填报时应加以注意。进出口统计旬报报送办法仍采用传真、通讯或电话。
  (一)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旬报代码报送各项旬报指标,不得自行增减,上报时不得省略旬报代码。
  (二)旬报要求填报的主要出口商品和主要进口商品,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上报时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数字;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只填报自营出口和自营进口的数字。
  (三)为了监测配额管理商品和大宗商品出口情况,我部调整了1996年进出口旬报主要商品(详见附表三和附表四)。主要出口商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计划配额管理商品(见出口旬报商品目录一),要求每旬上报;第二部分为其它配额管理部门和大宗商品(见出口旬报商品目录二),要求每月下旬上报,旬报报送时间不变。同时,总公司每月下旬应增报系统出口商品表。
  (四)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接到通知后,应于1995年12月下旬旬报结束后,将点对点通讯程序中的商品名称和代码加以修改、增加或删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