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到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借、拨款后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用款方向的,须报经计财司批准。
第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向计财司书面报告本单位国拨经费预算、创收预算的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计财司于每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向部党组书面报告外经贸部事业单位国拨经费预算、创收预算的半年和年度综合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每年终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各事业单位向计财司报送国拨经费和创收决算,并附必要说明。
第十八条 国拨行政经费预算和行政补助资金预算的执行单位为行政司,行政司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执行,包括执行中的检查、监督、修正、调整等,并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向部领导报告半年和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国拨行政经费预算和行政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后,行政司据实编报国拨行政经费和行政补助资金收支决算,于次年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计财司。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司负责检查部机关各单位对国拨行政经费预算和行政补助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计财司负责检查监督部属各事业单位对国拨经费预算和创收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执行预算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预算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无正当理由、超支严重的单位,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停止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计财司可以对行政司所报国拨行政经费决算、行政补助资金决算、各事业单位国拨经费和创收决算进行抽查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确保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审计结束之后,计财司据实批复行政补助资金决算、事业单位国拨经费和创收及事业补助资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 计财司每半年向部党组报告外经贸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收、支、结存情况。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外经贸部计财司,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