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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筹资款;
  (四)外经贸企业捐款;
  (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缴分成款;
  (六)事业单位集资办专项事业的资金;
  (七)出售外经贸部直属疗养院、招待所和闲置房地产所得税后收入及出租房产、场地、车辆等租金收入;
  (八)外经贸部机关直属“三产”企、事业单位上缴利润;
  (九)除上述来源之外的可用于行政经费及事业发展方面的其它资金,包括存款利息收入、借款占用费收入、部机关各单位出售废旧物品收入、部机关各单位承揽社会服务所得收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外经贸部计划财务司。对前条所列各项资金收入统一交由外经贸部计财司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和管理。部机关各单位有关分成、筹资、捐款、利润和收入的具体解缴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解缴分成款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三、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事业单位添置图书、科技资料、报刊、杂志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家俱用具、文化用品、车辆、炊饮具等财产物资;
  (三)事业单位承担专题研究、科技攻关、市场调研、发布经济信息及部机关各单位特殊专项事业发展等所需费用;
  (四)事业单位发展高效“三产”、创收抵支所需投资;
  (五)外经贸部机关及事业单位购建办公楼、职工住房等房地产。
  (六)外经贸部自管办公楼、职工住房、车辆等维护、修理费用;
  (七)外经贸部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医疗保健、生活困难补贴、物价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费用等;
  (八)除上述所列项目以外国拨外经贸部行政经费及事业经费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
  第九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中行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归口部行政司,部机关各单位当年有关上述第八条中规定的开支须于上年十二月十日前报行政司,由行政司审查并根据国拨行政经费数额进行平衡后,综合各项预算收支差额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转报计财司。计财司根据行政事业补助资金实有数额和行政司所报差额预算,依第三条所确定的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原则,经与行政司协商后于当年一月二十日前提出书面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各单位所报未列入国拨行政经费预算和行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项目,计财司原则上不予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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