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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
 〔1995〕外经贸计财字第169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本部直属事业单位:
  我部《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部党组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有关行政经费的申请事宜统一归口部行政司办理,由行政司集中向部计财司申请。在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方面,部计财司只对口行政司,不对口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今后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关于行政经费的申请文件不必会签部计财司。
  特此通知。

附件: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行政事业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平衡行政事业经费收支,促进外经贸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拨付和外经贸部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和筹措的、用于补助行政性支出及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事业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行政补助资金和事业补助资金两部分。外经贸部所有行政事业补助资金收支事宜,均依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二)量入为出,先收后支;
  (三)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四)借拨结合,择优扶持;
  (五)花钱办事,注重实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机关各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简称部机关各单位)及所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行政事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外经贸部直属境外企业上缴利润中分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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