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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经商参处(经商室)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因违反档案工作的规定而造成损失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六条 经商参处(经商室)在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日后工作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属于归档范围,主要是:
  1.我国同驻在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协定、协议、议定书、会谈纪要、换文、合同、照会、最终结算确认书、交接证书、项目图纸等;
  2.向国内的重要请示、报告、函电、以及电话记录等;
  3.各项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专题报告、简报、会议记录、决议等;
  4.各项工作制度、办法、条例等;
  5.各种统计报表、财会年度预决算报表等;
  6.各项重要对外活动的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以及领导人讲话,题词手迹等;
  7.房地产协议、契约、产权证书、施工方案和图纸等;
  8.有关机构变化、干部任免或调动的文体,以及雇用外籍职员合同等;
  9.驻在国调研材料;
  10.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定期两种。
  第八条 密码电报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分别按机要工作和会计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立卷归档

  第九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正本应及时报送国内,由主管部门立卷归档;如因工作需要,可留存副本或复制件。
  第十条 对需要留存的文件材料,应随时整理立卷,年终进行归档。承办人或兼职档案人员承担立卷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及国外的特点,本着利于工作、保密、应变的原则合理立卷。
  对长期保存的案卷,应装订并拟写案卷标题和填写卷内目录。
  对定期保存的案卷,可不装订。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卷,要标明密别。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 经商参处(经商室)应本着“留存数量不宜过多,保管期限不宜过长”的原则,定期鉴定销毁档案。对确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由2人签字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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