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
 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31日
 〔1995〕外经贸办发第360号)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经商室),驻马来西亚古晋总领馆经商室: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请于1995年8月31日前报部办公厅。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


          参赞处(经济商务室)档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经济商务室)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经商参处(经商室)的实际情况及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是指该机构在开展对外经贸工作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经商参处(经商室)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本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条 经商参处(经商室)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按照档案工作的规定,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督促和检查。
  经商参处(经商室)应配备兼职档案人员,其职责是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规定,承担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外经贸部办公厅对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经商参处(经商室)的档案要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档案存放在安全和利于保护的地方,并制定应变措施。
  非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经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人员调动时,要清理档案材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