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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对55岁以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在职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可与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核工作按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3〕10号)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或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部。
  六、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凡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原则上不延长离退休年龄。
  七、为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应充分发挥我部老年杰出高级专家和高级专家的传帮带作用。这部分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其离退休年龄可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精神适当延长。
  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
  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工作需要系指:正在担任硕士以上学位导师而未带完最后一批硕士、博士研究生者;正在进行中的重大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由于其他特殊情况而必须延长离退休年龄者。
  八、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按人事部《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9号)办理。
  九、对于杰出高级专家、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可不占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在我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有利于破除论资排辈和解决“人才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各单位应把这一工作提到关系我国外经贸事业未来的战略高度来抓,认真研究,保证其顺利、健康地进行。

附表一: 优秀中青年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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