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和职务聘任工作中,应坚持公平竞争、择优评聘的原则,克服论资排辈的倾向,为中青年优秀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
1.向高教、研究、工程三个系列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倾斜政策,逐步提高这三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队伍内中青年人员所占比例。部对高教、研究、工程等系列中30岁至45岁之间的人员聘任高级职务实行专项管理。
2.事业单位35岁以下人员聘任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职务;40岁以下聘任教授、研究员职务;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聘任高级职务,经部核准,可不受部下达的岗位数额限制。其所需岗位数额由部专项下达。
3.大胆选拔30岁至45岁之间的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的要求。
4.为有利于吸引和稳定较高学历层次、留学回国以及单位急需引进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在确定这些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条件时,应注重他们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可以参考与其同期大学本科毕业的其他人员的资历条件。在评审时,着重考察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参考他们在深造过程中,独立选题并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和突出成就。对这部分人的聘任,如在本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难以解决,可专项向部申请。
5.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
6.各单位应对专项管理范围内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跟踪考核,加强培养。对在聘期内成绩突出的应及时表彰和鼓励,积极宣传他们的业绩,在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中树立积极上进的榜样。对考核不称职的应及时解聘,突出的专项职数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人员。
7.各单位应将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填写本文件附表一,并及时报部审核。申请下达专项职数的,填写本文件附表二,报部审核。
五、加强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别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文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和选拔,主要在科研、高教、卫生、生产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中进行。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般应从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平时与任期考核结果优秀的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