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
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
〔1995〕外经贸人发第405号)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本部行政司(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改进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附件: 关于改进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作用,调整和优化这部分人员的年龄梯次结构,促进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须进一步改进我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使之更加切合外经贸行业特点,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服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
人事部《关于加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人职发〔1995〕2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管理。凡部内有评审权的系列或专业,由部组织评审。部内不能评审的,由部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级别评审权的单位评审。
经批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单位,其评审工作应在部统一领导下进行,评审结果应及时报部。
二、事业单位应在部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聘期开始的第二个月将聘任名单报部备案。
企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对外经济贸易部直属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暂行规定》(〔1992〕外经贸人发第729号)执行。
三、各单位应按照《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考核办法(试行)》(〔90〕外经贸人四字第19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平时考核或任期考核工作。在进行考核工作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灵活方式,努力探索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