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部属事业单位、
社团组织所办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
〔1995〕外经贸人发第249号)
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根据企业、事业管理分开的原则和国家有关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社团组织所办企业的特点,我部拟定了《关于部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所办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部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所办
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部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所办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企业劳动工资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举办的、经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所主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部属事业、社团组织(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所办企业的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实行单列管理,不占事业、社团编制,不执行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制度,一律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办单位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自登记之日起的30天内,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批准文件,向部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劳动工资管理户头,核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现已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人员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加以规范。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所办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划分管理权限,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条件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