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每月14日前将当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三)国际联运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四)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每月20日前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五)集中港区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第九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落实。
(一)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下达后,各省、区、市外经贸委(厅)及授权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对有证有货的要优先安排,对无证无货的不予安排,对有证无货的积极催备,对有货无证的积极催证。
(二)发货单位要积极落实车皮,做好计划、车皮、货、证的衔接工作,严禁铁路运输计划落空。
(三)对某些铁路运输计划因特殊情况未能落实到位,要主动说明详细原因,并及时上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第十条 外贸出口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
各省、区、市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列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第十一条 外贸出口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催装。
(一)遇铁道部下发停限装命令时,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外贸运输主管部门及发货单位,对需紧急发运铁路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主动与有关铁路局、分局、车站联系,争取得到支持;对铁路局、分局、车站由于权限原因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促其积极向铁道部反映,同时向外经贸部贸运司反映。
(二)外经贸部贸运司只受理省级外经贸委(厅、局)主管部门反映的问题,并积极协助解决。未经省级外经贸委(厅、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基层公司反映的情况,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要求外经贸部协助解决的催装发运问题,要在传真文件上详细列明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数及计划号,并要有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其铁路运输(计划)专用章。
(四)外经贸部贸运司根据轻、重、缓、急及可能,对各地要求解决的问题予以排队。对确属需紧急装运的货物,统一填写《外经贸部装车发运联系单》一式两联,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外经贸部贸运司铁运路输计划专用章,一份送铁路部,请其核单,下令催装,一份留外经贸部贸运司。
第十二条 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