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
关于改变桑蚕次下茧价格制订方式的通知
(1995年6月12日
〔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386号)
江苏、浙江、广东、山东、四川、重庆、安徽、陕西、山西、云南、贵州、河南、河北、甘肃、福建、江西、湖南、湖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海南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北京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物价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今年桑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茧丝价格的通知》(计电〔1995〕068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对桑蚕次下茧价格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桑蚕次下茧价格由现行的外经贸部制订改为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物价主管部门商外经贸主管部门(包括丝绸公司)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