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凡兴办的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入资产所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和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其产权为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有的国有产权。
  (二)凡兴办的企业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入的资产,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享有的企业资产权益,均为国有资产,其产权为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有的国有产权。
  (三)凡兴办的企业为联营性质的,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入资产所形成的资本金,以及按照投资份额或联营协议应享有的企业资产权益,均为国有资产,其产权为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有的国有产权。
  (四)凡兴办的企业为股份制性质的,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入资产所形成的股份,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份额,均为国有资产,其产权为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有的国有产权。
  (五)凡兴办的企业为中外合资(合作)性质的,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入资产所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下列各项,均为国有资产,其产权为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拥有的国有产权:
  1.按照投资份额或合资(合作)协议,应享有的企业可分配利润份额及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的份额。
  2.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分得的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第七条 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拥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负有其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财务管理

  第九条 外经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企业,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并进行立项,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外经贸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立项,必须详细说明下列事项:
  (一)兴办企业的原因及目的;
  (二)兴办企业的方式;
  (三)兴办企业的资金来源;
  (四)兴办企业的合营(合作)协议及企业章程。
  上级主管单位在审核立项情况后,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