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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宣布失效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
 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5〕3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粮、棉、油、糖和化肥、农药在1995年6月30日前到货的仍继续执行1994年的税收政策。为贯彻国务院的上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小麦、棉花、食油(豆油、棕榈油、菜籽油)、食糖、化肥、农药,凡在今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并报关的,海关仍凭对外经贸部发放的有效许可证验放,并按1994年的进口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月30日以后到货的,按法定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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