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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         复核人:       制表人:

                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总额、所得税及有关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月发生”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额,“本年累计”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数。填写“上年同期”栏时,如上年度报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不一致,应按本年的项目规定相应调整上年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反映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总额减去企业给予购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销售收入净额。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及其他销售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差额填列。“出口销售收入净额”,按出口销售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并在本表第2行单独反映。
  2.“商品销售成本”,按进口销售、出口销售、调拨及其他销售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3.“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代购代销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所列方法填列,并单独列示。
  4.“汇兑损益”,按该科目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5.“投资收益”反映企业本期已取得的对本企业集团之外的投资收益。企业应按“投资收益”科目余额分析填列,其中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具有100%控股权或属于本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在“投资收益”项目内,应采用直接汇总方式汇总其本期损益。
  6.“其他各项收支”,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损益表中的“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项合计填列。
  7.“所得税”,反映本期企业从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按“所得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填列。
  8.“实际已上缴所得税”,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实际已上缴的所得税款。按“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借方发生额累计填列。
  9.“自营出口额”,反映企业以美元表示的以离岸价为准的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净额。
  10.“自营出口总成本”,反映自营出口销售发生的成本以及采用合理、简便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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