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贸企业报送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1995〕外经贸计财函字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5年外贸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的通知》(〔94〕财商字第604号)的要求,结合外经贸行业实际情况,现将1995年企业报送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为及时掌握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信息,满足我部宏观管理的需要,199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工贸公司应每月向我部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见附件一)。
二、快报(包括报表和软盘)的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7日内。基层单位的报送时间,请各汇总单位自行制定。
三、除每月报送快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还应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我部汇总报送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包括报表和软盘)。《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编制格式按财政部(94)财会二字19号文的通知执行(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报表的汇总范围为:(1)财务隶属于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外贸企业,(2)地方外贸、工贸企业,(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地方生产企业。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和各工贸公司的汇总范围应包括本企业系统所有全资企业和具有控股权的非全资企业,不论其经营何种业务。
五、1995年汇总报送《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和各外贸中心不再编报原《外贸企业会计快报》。
六、快报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电脑汇总软件已由我部计算中心开发,将随文另发。由于时间关系,1月份的快报暂推迟到2月20日前上报,其他月份请按规定时间向我部报送报表及软盘。
附件一: 外贸企业月份财务指标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