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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部机关
 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
 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5年4月1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要求,切实杜绝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进一步加强外经贸部的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或办理审批进出口经营权、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外商投资项目、设立三资企业,海外企业和机构在华设立常驻机构、出国举办展览(销)会、招商活动、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的分配、政府贷款的分配、授外工程项目招标(议标)资金借贷拨付、基建指标审批、计划指标审批等各项外经贸具体业务工作中,不准接受申报单位、承办单位以任何名义用公款举办的宴请。
  二、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家具、药品等物资时,不准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宴请。
  三、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工、聘干、录用公务员、考察干部、选拔出国常驻人员、办理护照或答证、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审计活动、查办案件以及分房、调房等项工作和活动中,不准接受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宴请。
  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地方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企业来部办事,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部机关工作人部;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准接受这种宴请。
  五、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执行其他公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就餐时,可由下级单位安排工作餐;到外地出差时,应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食宿,个人不准提出超标准接待的要求。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初犯者,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2、对屡教不改者,按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违反规定举办宴请的单位的个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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