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
《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
为从根本上扭转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国务院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
《紧急通知》),并召开了《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简称《电话会议》)。为全面贯彻
《紧急通知》和《电话会议》的精神,以及张文康副部长在《电话会议》发言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是党和国家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的重大举措,必须认真地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及紧迫性。要根据彭佩云国务委员及张文康副部长的讲话要求,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以加强执行《
药品管理法》的力度。
二、各地要在宣传
《紧急通知》和《电话会议》精神的同时,做好《
药品管理法》实施10周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深入宣传《
药品管理法》。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自觉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
三、要进一步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深入开展查处假药劣药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活动。对久拖未决的案件,要尽快予以结案,对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把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活动,作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四、要依法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换发《许可证》工作,对不符合
《紧急通知》要求和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