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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1992年9月23日)


  为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与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促使卫生事业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以建立健全基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小康”生活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服务、监督体系和健康保障制度,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和不同层次的医疗预防保健需求,加快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5)62号、(1989)10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卫生服务的整体效能
  各级政府加强对卫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提高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逐步改变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状况,对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的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整。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的设置在保证实现卫生规划任务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决定,不强求上下对口。
  积极推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由卫生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通过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方式,实施卫生全行业宏观管理。建立并完善分级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监测体制,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职能,逐步做到卫生监督执法与业务服务分离,扩大改革试点,逐步推开。
  (二)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完善补偿机制
  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国家和地方要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使卫生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家财政增长的速度。建议设立国家和地方专项卫生基金,以加强对卫生防病工作的调控能力。
  鼓励采取部门和企业投资、单位自筹、个人集资、银行贷款、社团捐赠、建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卫生建设。
  在财政补助政策上,要向农村和预防保健倾斜。对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工作实行全额补助;争取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集体所有制乡镇卫生院,实行与全民所有制卫生院相同的补助政策;对老少边穷地区乡镇卫生院的经费实行全额补助。
  遵循价值规律,改革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调整收费结构,保证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放开特殊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价格。基本服务部分,适当调整技术劳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逐步实现按成本收费;特殊服务部分,分别情况实行浮动定价、同行定价或自行定价。不同等级的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应拉开收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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