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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1987年7月7日 国家中医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是中医科研、医疗、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医科技情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并开展分析、研究等工作。搞好中医科技情报工作,能及时、准确掌握国内外有关动态,预测发展趋势,为制定各项中医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提供可靠依据,从而加速中医科研、医疗、教学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医工作的科学管理;对继承、发扬中国医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应把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优先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任务和条件,设立相应的中医科技情报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加强领导。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成效如何,应作为评估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中医研究基地和中医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开展并设专人主管中医科技情报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应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科技情报工作的规律,注意突出中医特色。其主要任务是:
  一、搜集国内外与中医药研究有关的机构、人员、课题进展、成果、思路、方法等方面的情报资料。
  二、报道国内外中医科技情报和动态。
  三、开展中医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从战略、战术或技术上提供参谋意见。
  四、组织和参加中医科技情报交流。
  五、做好中医科技情报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设立科技情报所(室),规定明确的任务,制定情报课题和计划。
  第六条 科技情报所(室)的所长(主任)由院(所)或校长聘任,并报上级单位批准。情报所(室)的级别、待遇应与其它研究所(室)一致。
  第七条 科技情报所(室)的所长(主任)参加研究院(所)或院校长有关办公会。院(所)或院校学术委员会应有中医科技情报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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