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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疫情、职业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疫情、职业
 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23日)


  我部(87)卫防字第30号文《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疫情、职工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的通知》谅悉。鉴于我部已指定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对各地的疫情报告的汇总、分析及疾病监测工作,并负有协助各地解决疑难问题的责任,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1.各地在定期报疫情及职业中毒、食物中毒时,应在报部的同时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一份,以便该院及时汇总、向部报告。请继续执行(85)卫防急字第14号“关于全国疫情统计业务工作移交中国预防医学中心的通知”,(85)卫防劳字第28号“关于更换职业病统计报表主送单位的通知”(85)卫防食字第196号关于食品卫生统计报表增报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通知”等三个文件。
  2.对重大疫情(含鼠疫、霍乱病例和艾滋病病例及其病毒感染者)及原因不明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因水源、大气污染造成人群中毒事件等,除逐级上报卫生部外,同时通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以便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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