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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
 卫生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
 (1987年7月10日)


  入夏以来,各地食物中毒频繁发生,中毒和死亡人数较多,波及面较广,而且多起是恶性的集体性食物中毒。仅3月下旬至6月中旬的近3个月时间,发生百人以上或死亡两人以上的就达11起,中毒4551人,死亡57人。这些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影响了某些地区和部门的工农业生产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
  造成食物中毒的原因:一是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视国家法规,不按《食品卫生法》办事,有的甚至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明知故犯,将有毒有害或掺杂掺假的食品销售给群众;二是有些监督检查工作和依法处罚不严格;三是有的地区或部门官僚主义严重,管理不善,对可能造成中毒的隐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或仅从经济利益考虑,使得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四是对造成中毒的不法分子打击不力,以至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食物中毒接连发生。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将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要求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切实负起应尽的法律责任,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恶性食物中毒事故降到最低水平。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防治食物中毒作为贯彻国务院决定,反对官僚主义的重点任务来抓,结合实际情况对当地食品掺杂掺假伪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情况,采取果断措施,杜绝有毒有害食品进入市场。同时要会同教育部门切实抓好学校集体食堂的饮食卫生工作,建立严格的卫生检查制度。对开展课间加餐的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积极督促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和个体户搞好食品卫生。要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才准开业的规定,对没有取得证件、证件不全或一证多人使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或吊销。在食品中掺杂掺假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者一经查出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对造成严重中毒而影响又较大的案件,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真地查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教。各地各卫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执行《食品卫生法》四周年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在夏秋季节发生食物中毒的高峰时期,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针对当前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伪造食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以及滥加药物食品、霉烂变质食品流入市场;执法不严和对违法者、特别是对那些明知故犯、见利忘义的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处理等执法问题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对努力工作,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好人好事也要进行宣传和表扬。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各类报纸等,必要时集中一定时间宣传,造成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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