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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失效]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①生殖健康和生殖保健的概念、范围,生殖权利,生殖伦理及法律规定;
  ②性保健及性教育(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及性卫生)。
  ③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④孕前保健知识(受孕及决定性别的原理、环境和疾病对后代的影响、择时生育、计划受孕前的准备和方法);
  ⑤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⑥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⑦人口观念和人口与国富民强的关系。
  (2)婚前卫生指导的方法:
  采用婚前保健学校、婚前保健指导班等形式,按统一教材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讲解婚前保健知识。并应用录像、幻灯、挂图、图片、模型等多种方式辅助讲解,同时也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婚前保健宣教资料。婚前卫生指导的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讲授完成后须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效果评估,未达到预计效果的,应给予补课。此结果应作为婚前卫生指导单位考核标准之一。
  3、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卫生咨询是指受过专业培训的医师与服务对象面对面的交谈,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其作出合适的决定。医师在提出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的医学指导意见时应当耐心、细致地对服务对象阐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指导。咨询服务以服务对象理解及满意为目的。
  (二)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当转至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书面反馈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对可疑严重遗传性疾病,要求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绘制家系图,进行初步分析,并转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三)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1、经婚前医学检查未发现异常者,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注明“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
  2、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3)其它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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