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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7日)废止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1997年7月31日)


  婚前保健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依法为公民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一、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工作。
  (一)婚前保健服务的内容和程序
  1、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①询问病史
  ②体格检查
  ③生殖器官及第二性征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常规作肛门腹壁双合诊。如发现异常需作阴道检查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对其完整性严禁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①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②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③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除上述三类在《母婴保健法》条款中规定的疾病外,还包括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有关重要器官疾病,如心、肝、肺、肾等疾病、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及生殖器官疾病。
  ④实验室及其它辅助检查
  常规检查项目有: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淋病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查滴虫、霉菌。其他特殊检查可根据需要确定。
  2、婚前卫生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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