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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耳鼻喉医院

  一、诊台和床位:
  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3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70—15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头颈肿瘤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听力及前庭功能检查室、窥镜室、手术室、听力室、治疗换药室、激光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计算机室。
  三、人员:
  (一)每诊台(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四)至少有3名麻醉师;
  (五)至少有3名病理医师;
  (六)至少有1名营养师;
  (七)至少有2名听力检查技术人员;
  (八)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护理人员;
  (九)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诊室每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 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 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 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 耳神经外科设备
   耳用电钻 纤维鼻咽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套) 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套) 纤维食道镜
   鼻内窥镜(套) 支撑喉镜(套)
   纯音听力计 声阻抗听力计
   诱发电位听力计 激光治疗机
   硬质食管镜(套) 显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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