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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15至20台,住院床位总数50至1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急诊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听力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诊台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各专业科室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
  (四)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
  四、房屋:
  (一)每诊台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麻醉机 抢救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耳用电钻 纤维喉镜
   硬质直接喉镜 纤维气管镜
   硬质支气管镜 纤维食道镜
   硬质食管镜 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电烤箱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
   耳鼻喉科诊台 1台
   耳鼻喉科诊椅 1个
   立灯 1个
   常规检查用具每套(不少于20套)包括: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镜、压舌板等
   器械盘 1个
   电动吸引器 1台
   常规局部用药盘 1个
   喷雾器 2个
   电烧器 1台
   痰盂
  (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同;
  (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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