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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 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 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 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 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 检眼镜
   视力表 裂隙灯
   眼压计 验光仪及镜片箱
   视野计 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 眼底照相机
   超声波仪 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 玻璃体切割仪
   激光治疗仪 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分析天平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敷料柜
   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 电烤箱
   紫外线灯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妇产医院二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六)营养人员不少于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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